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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7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8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9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10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11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12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履行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以按学校规定缓考。无故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第一次补考。
第13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评定。
第14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给予重考机会。
第15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16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批准,报教育厅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17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只在学期末进行。
第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19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20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21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3年,即两年制不得超过5年,3年制不得超过6年,5年制不得超过8年。
第22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
第23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24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25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的四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26条 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3年时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3、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
4、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给予退学;
6、本人申请退学的,准予退学;
10、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在本条的款项中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时,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健康教育课、公共体育课、任选课、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27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28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29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30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64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31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32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33条 本校各专业毕业生均无学位授予。
第34条 对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35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36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37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38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39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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